約有28項符合搜索交強險條例的查詢結果,以下是第1-10項。
實事資訊 了解新交強險條例實施辦法有利于您的出行
摘要:交強險因其在車險種特殊的地位,一直受到廣大有車人士的重視。對于修改后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與原來的條例有何變化,可能還有一些車主不是很了解,接下來,就跟隨開心保的小編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交強險費率掛鉤交通違法

修改后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有一條規(guī)定引起了許多人的注意:被保險機動車沒有發(fā)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多次發(fā)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fā)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加大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沒有過錯的,不提高其保險費率。之前交強險費率上浮與否,只跟是否發(fā)生責任事故有關。那么,什么樣的交通違法行為應當上浮保費?上浮的幅度又該是多少呢?據(jù)記者了解,2009年12月,江蘇省保監(jiān)局、江蘇省公安廳交巡警總隊曾經(jīng)聯(lián)合發(fā)布過一個《交強險交通違法行為費率浮動對照表》,交給公眾討論,如把機動車交給無證的人駕駛,交強險費率上浮60%,醉酒駕駛上浮60%,飲酒駕駛上浮30%,闖滿三次紅燈,上浮10%,交強險交通違法行為費率調整系數(shù)實行累加,最大不超過60%。但發(fā)布之后,就沒有下文?,F(xiàn)在交強險條例已經(jīng)修改,這項工作應該又進入到了日程,相信不久后具體費率浮動的辦法就會出臺。

  交強險不以盈利為目的

新修改的《條例》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tǒng)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保監(jiān)會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保險公司經(jīng)營此項業(yè)務應當與其他業(yè)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這也意味著,設定交強險不以盈利為目的,而在這之前,交強險一直飽受詬病。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項目中獲利頗豐。目前我國機動車保有量早已超過1億輛,只要投保率達到80%,每年交強險的保費收入就能達到800億元。而根據(jù)公安部公布的交通事故統(tǒng)計,賠付額最高每年也只有177億元左右。余下的620多億元,扣除稅金、管理費、手續(xù)費(合計不會超過200億元)后,還會有400多億元的結余。

  醉駕、毒駕傷人,也應賠付

不久前,最高法出臺了司法解釋,要求醉駕、毒駕等造成損害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交強險的范圍內給予賠付。南京一位長期從事交通事故處理的交警透露,按城區(qū)大隊來說,一個大隊每天處理大小事故共計200余起,但醉駕引發(fā)的傷人事故有時候一天都沒有一起,而毒駕更是鮮見。根據(jù)現(xiàn)行的交強險條例,醉酒、吸毒等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保險公司可不理賠。醉酒駕駛引發(fā)的事故,因為保險公司拒絕賠償,這筆費用必須要肇事者墊付,如果肇事者家庭經(jīng)濟本身也困難,就出現(xiàn)了扯皮的現(xiàn)象,受害者躺在醫(yī)院無錢醫(yī)治,而醉駕者被關在看守所內,也沒有錢贏得受害者的諒解,受害者家屬只好一次又一次找交警,但面對這樣的情況,交警也無能為力,只能讓他們去尋求法院的幫助。因此,現(xiàn)在在處理醉駕引發(fā)的傷人事故時,交警也留了一手。“如果人身損害比較大的,我們會建議受害者家屬到法院申請財產保全。”這位交警說,根據(jù)一般的交通事故處理流程,固定完證據(jù)后,肇事車輛應該發(fā)還給肇事者,其他的賠償部分可以交由保險公司處理。但遇到醉駕事故,交警不太敢把肇事車發(fā)還給車主,“萬一肇事者沒有錢賠償,受害方就沒有任何的救濟途徑了。”因此,他們會建議受害者或者家屬,到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先把肇事車保全下來,萬一肇事方無錢賠償,至少還有一輛車在手里可以拍賣。但最高法新的司法解釋如果得以實施,“我們就可以按照普通事故的流程去處理。”這位交警說,交強險一般最高賠額為12萬元,其中財產損失2000元,其他的都是人身傷害等損失。當傷者被送到醫(yī)院救治后,肇事方就可以申請保險公司支付最高為1萬元的醫(yī)療費用,打到傷者醫(yī)院的賬戶,先讓醫(yī)院對傷者進行救治。條例將第五條第一款由原來的“中資保險公司經(jīng)保監(jiān)會批準,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修改為“保險公司經(jīng)保監(jiān)會批準,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這標志著我國正式向外資保險公司開放交強險市場,中國保險業(yè)進入全面開放階段。對于中國消費者來說,外資險企的加入意味著更多的選擇。在中資險企獨霸車險市場的情況下,“理賠難”備受廣大車主詬病。在缺乏有效競爭的環(huán)境中,保險公司缺乏提高服務質量和加強產品創(chuàng)新的動力與壓力。交強險條例實施辦法相比較原來的實施辦法更加人性化,因此一經(jīng)推出,便廣受好評。
2024-12-02 17:53:05
實事資訊 交強險無責賠償應當如何承擔?
摘要:車主王先生昨天向記者反映,他剛從外地來滬工作,購買了一輛新車,并投保了新的交強險。近日,他在路上與另外一輛外地車相碰,對方為全責。按照過去的經(jīng)驗,在保險公司到現(xiàn)場定損1200元之后,王先生就可以把車送到修理廠,而不用再擔心其它的問題了。但是過了兩天,對方保險公司卻來了電話,要求王先生通知投保的保險公司也要承擔400元的無責賠付,而對方所承擔的份額反而少了。這下可把王先生搞糊涂了。無奈之下,他到所投保的保險公司咨詢后才知道,新的交強險有一條是車碰車也要無責賠付400元,如果有責任,當然要賠得更多。保險公司告知王先生,無責任賠償只是單次事故的賠償,不會影響以后6萬元的賠付總額,也不會影響今后費率的上浮。但是王先生仍然覺得很麻煩,因為他必須親自到保險公司去辦理手續(xù),這是以往他購買普通商業(yè)三者險所沒有遇到的。由于交強險條款規(guī)定:“被保險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無責任時,無責任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400元”。當機動車輛間發(fā)生碰撞時,如果投保交強險的車輛無責,也要按照條款約定,在400元責任限額內賠付有責方機動車輛損失。“交強險的‘無責賠付’原則應該是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時承擔責任的方式,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事故的責任賠償原則還應該實行‘過錯原則’。”為什么會出現(xiàn)上述案例的情況呢?交強險中出現(xiàn)的這種尷尬,實際來源于立法的問題。交強險“無責也要賠償財產損失”的規(guī)定,來自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但是應該注意到,交強險中的“無責賠付”與《道交法》第七十六條在適用條件上并沒有完全對應?!兜澜环ā返谄呤鶙l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了機動車之間、第二項規(guī)定了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時的規(guī)定,而交強險的“無責賠付”應該對應在第二項上。參考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三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在參與道路交通的過程中,應屬于“對周圍環(huán)境有高度危險”的“高速運輸工具”,如果機動車“造成他人損害”,哪怕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沒有責任,也“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機動車作為道路交通參與者中的強者,與非機動車的駕駛人和行人這些弱者相比,自然應該承擔較多的注意義務。因此,當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和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對機動車一方實行無過錯原則也就順理成章了。那么在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時,事故雙方在法律上應當處于同等強勢地位的“對周圍環(huán)境有高度危險”的“高速運輸工具”,如果交強險“無責賠付”也同樣適用于這樣的情況,就值得商榷了。但是,機動車與機動車之間,同為高速運輸工具,它們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在民事責任的承擔上就應該按照過錯原則來承擔各自的侵權責任。遺憾的是,新版交強險的“無責賠付”中,醫(yī)療費用和財產損失的賠償限額有所減少,尤其是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低于《道交法》規(guī)定的限額 10%;同時保障范圍仍然包括機動車之間發(fā)生的交通事故。
2024-12-02 17:53:05
實事資訊 交強險過期要罰款嗎
摘要:唐山車主李先生前幾天駕車出門被交警攔住,交警檢查后說他的車輛交強險已經(jīng)過期兩個月,所以要承擔交強險過期處罰:扣留他的車,并要求他交納交強險和罰款后才能取車。他有疑問:交警這種做法有依據(jù)嗎?唐山交警對李先生作出交強險過期處罰的做法是正確的,有法可依的。交強險2006年7月1日起在全國實行的,全稱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guī)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規(guī)定,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guī)定投保,處依照規(guī)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保險費的2倍罰款。投保交強險的有關規(guī)定如下:
  • 1、在中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必須投保交強險。
  • 2、辦理交強險后被保險人應在被保險車輛上放置保險標志。(合同簽訂時,保險公司給予被保險人保險標志、保險單)
  • 3、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
  • 4、合同期滿,投保人應當及時續(xù)保,并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險單。
  • 5、合同期滿交強險標志自動作廢,若保險公司解除交強險合同的,收回保險單和保險標志,并書面通知機動車管理部門。

處罰措施

  • 1、若查出機動車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的,由公安交管部門扣留機動車,并通知其投保,處罰其依照規(guī)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后依照規(guī)定補辦交強險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 2、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放置保險標志的,公安交管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可以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當事人提供保險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交強險晚交會有處罰么?交強險到期,車主在一段時間后續(xù)保不會有處罰。但是,若在未續(xù)保的這段時間內行駛被交管部門查出交強險已過期,當場扣留機動車,并處罰其依照規(guī)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補齊手續(xù)后退還其車輛。若此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與此看來交警對李先生的交強險過期處罰是合情合理的?,F(xiàn)在有不少車主因為工作忙,忘記交強險日期,至于主動聯(lián)系保險公司要求續(xù)保的就更少了。如果交強險已經(jīng)過期了,建議不要開車上路,應該盡快找保險公司續(xù)保。小貼士:車主不按時交納交強險主要有兩種原因,一種是車主故意不予交納,另外一種是車主忽視了投保期限。需要注意的是,車輛檢驗期限與交強險期限不同,如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而交強險1年1投保,這導致有的車主會混淆,只有到車輛檢驗時才注意到交強險問題,造成交強險到期后沒有續(xù)保。所以,車主應留意交強險有效期限,及時投保,避免因為交強險過期造成事故賠償方面的損失和交通違法處罰。
 
2024-12-02 17:53:05
實事資訊 車上人員被軋死 保險公司承擔交強險賠償
摘要:車上人員因故下車檢查時被該車軋死,保險公司以受害人是“本車人員”而非“第三者”為由,拒絕賠付。6日,此案經(jīng)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審理公布,法院認為受害人在發(fā)生事故時已由“本車人員”轉換為“第三者”,最終判令某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受害人家人經(jīng)濟損失,其余部分由車主按事故責任承擔賠償責任。2012年1月16日凌晨1時45分許,石某雇傭的駕駛員喬某駕駛主車A掛車B重型普通半掛車輛搭載同為石某雇員的尹某沿青銀高速公路由西向東行駛,當車輛到達冀魯省界收費站時,因需進行復磅,尹某下車鉆入車輛右后輪之間查看,不想在此過程中被啟動的車輛當場軋死。事故發(fā)生后,作為車主的石某先行支付了尹某家人2萬元賠償金。此后,這起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大隊認定,喬某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尹某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據(jù)了解,主車A掛車B重型普通半掛車輛的實際車主就是石某,該車掛靠于宿遷市某物流公司,主車A掛車B分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上述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其后,尹某家人就其相關經(jīng)濟損失要求某保險公司先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其余損失由石某和宿遷市某物流公司賠償,但多次協(xié)商無果后,尹某家人無奈之下將某保險公司、石某和宿遷市某物流公司一起起訴到了法院。庭審中,保險公司認為,交強險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人員、被保險人。本案中,尹某是被保險車輛上的車上人員,其下車檢查車輛系履行職務行為,所以不屬于“第三者”,保險公司不應該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合同雖然是由保險人和被保險人訂立的,受害第三人不是合同雙方的當事人,但是,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的根本目的并不在于被保險人的責任風險,而是對受害人提供最基本的損害保障,使得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及時的經(jīng)濟賠付和醫(yī)療救治。從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保護第三人賠償利益的特殊功能看,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具有第三人性。在機動車損害賠償中,如何認定受害第三者的范圍,關系到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損害能否得到賠償、機動車強制責任保險的目的能否得到根本實現(xiàn),所以,科學地界定受害人的范圍,具有重要的意義。針對某保險公司的尹某不屬于交強險第三者,保險公司不應賠償?shù)霓q解意見,法院認為,結合交強險立法目的,“本車人員”與“第三者”的身份并非固定不變,判斷發(fā)生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屬于第三者還是本車人員,應當以該人在交通事故發(fā)生當時這一特定時間是否身處機動車之上為依據(jù),二者只是特定時空條件下的臨時身份,其身份會因特定時空條件的變化相互發(fā)生轉換。本案中,尹某下車檢查時被車軋死,其身份已由“本車人員”轉換為“第三者”,故依法應當獲得交強險責任限額賠償,該保險公司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同時,因車輛駕駛人喬某負事故次要責任,對本案的發(fā)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法院根據(jù)過錯程度認定由作為雇主的石某對超出交強險部分的損失承擔40%賠償責任,由宿遷市某物流公司對此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綜上,法院根據(jù)計算,確定尹某家人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共計77萬余元,并判決由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尹某家人經(jīng)濟損失22萬元;由石某賠償20萬余元(扣除已支付的2萬元),宿遷市某物流公司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小知識:仔細研究相關規(guī)定可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規(guī)定的交通事故受害人(即“第三者”)的范圍最小,即把車上人員(駕駛員、合法搭乘者)、投保人、被保險人(無論其處于車內還是車外)排除在“第三者”之外。然而在實踐中,對交強險中第三者范圍的認定問題,即第三者身份的確定標準和駕駛員、車上人員是否存在在特定情況下向第三者轉化的可能也是一個爭議較大的問題,主要有以下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根據(jù)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對第三者范圍的規(guī)定,“本保險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人以外的,因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保險車輛下的受害者”(這是多數(shù)保險公司采用的保險條款),由此可知,被保險人或駕駛員以及車上人員不屬于第三者。第二種觀點認為,第三者身份的確定,主要應依據(jù)其對車輛的控制和操作狀況來進行,判定駕駛員的身份要依照事故發(fā)生時其是否實際操縱和控制保險車輛或者有能力操縱和控制保險車來確定。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將駕駛員及其車上人員排除在賠償責任范圍之外的主要目的,是為了避免駕駛員在駕駛和操縱車輛過程中故意行為、串通騙取保險金等道德風險的發(fā)生,因此應根據(jù)具體情況來認定。第三種觀點認為,被保險人和駕駛員無論何種情況均不能成為本車交強險的賠付對象,但車上其他人員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轉化為“第三者”。
2024-12-02 17:53:05
實事資訊 未投摩托車交強險 后果自負
摘要:王某駕駛一輛無證無牌兩輪摩托車壓傷徐某,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王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王某支付了相應的醫(yī)療費,但對于徐某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護理費、鑒定費、交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殘疾賠償金等費用,王某卻沒有賠償。于是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王某賠償其各項損失。法院審理認為,機動車未按規(guī)定購買交強險而發(fā)生交通事故的,應當由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承擔賠償責任。由于王某系無證無牌駕駛,且未能提交證據(jù)證明其駕駛的摩托車已購買交強險,法院判決王某賠償徐某各項損失共計63056.1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條規(guī)定:申請機動車注冊登記的,應當交驗機動車,并提交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證明;第十七條規(guī)定:已注冊登記的機動車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未按規(guī)定提供機動車第三責任強制保險憑證的,不予通過檢驗。交強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guī)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這種強制性不僅體現(xiàn)在強制投保上,也體現(xiàn)在強制承保上,具有經(jīng)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資格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承保,也不能隨意解除合同。對于普通私家車來說,交強險一年的基準保費支出為950元,且可以上下浮動。那么摩托交強險一年應該交多少錢呢?是否也適用于浮動費率呢?另外,對于個別地區(qū)存在的摩托車投保難的問題,現(xiàn)在有沒有得到解決呢?目前執(zhí)行的交強險的基礎費率共分42種,家庭自用車、非營業(yè)客車、營業(yè)客車、非營業(yè)貨車、營業(yè)貨車、特種車、摩托車和拖拉機等八大類42小類車型保險費率各不相同。但對同一車型,全國執(zhí)行統(tǒng)一價格。對于摩托交強險來說,依據(jù)排量的不同共分為三個類別,其中50CC及以下的排量的每年保費為80元,50CC-250CC(含)每年保費為120元,250CC以上及側三輪每年需投保400元。在事故賠償方面,同樣參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確定,有責賠償上限為12.2萬元,無責賠償上限為1.21萬元。今年年初,為確保國家“摩托車下鄉(xiāng)”政策與摩托車交強險制度的順利實施,維護投保人利益,保監(jiān)會曾下發(fā)了《關于做好摩托車交強險有關工作的通知》(簡稱《通知》),除對摩托車強制保險(交強險)承保服務和業(yè)務監(jiān)管方面做出規(guī)定外,還探索完善了摩托車交強險費率。摩托車交強險同樣是法律強制投保的險種,因為摩托車的車輛構造和行車方式,決定了摩托車事故所造成的人身傷害更大。與此同時,摩托車交強險比汽車交強險更便宜,投保流程更簡單??粗飞峡焖亳傔^的摩托車,您是否感覺到了危險?又或者時常擔心未因為上交強險,會被警察扣押車輛,處以罰款?為了您的安全和行車的順暢,開心保強烈建議車主們投保摩托車交強險。
 
2024-12-02 17:53:05
實事資訊 吊車工地砸傷人 交強險賠償12萬
摘要:陳師傅的吊車在工地砸傷了人,前后賠了近40萬元。向保險公司索賠時,對方表示,這不是在道路上發(fā)生的交通事故,不能賠。陳師傅一怒之下把保險公司給告了。近日,萊山區(qū)人民法院宣判,支持了陳師傅的訴訟請求,保險公司必須賠。2010年上半年,陳師傅在萊山區(qū)一家保險公司為其汽車起重機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限至2011年6月止。陳師傅按約定向該保險公司支付了保險費?!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約定了保險人按照交強險合同的約定對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2011年春天,陳師傅在市區(qū)一處路橋施工現(xiàn)場承攬了一宗吊裝業(yè)務。事發(fā)時,他正在工地吊一塊樓板,不小心碰到了現(xiàn)場作業(yè)的工人劉某。劉某腿部受傷嚴重,被送到醫(yī)院后,雖經(jīng)及時治療,但留下了終身殘疾。去年,陳師傅向劉某賠償了醫(y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40萬余元。之后,陳師傅向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認為,投保車輛系在工地發(fā)生事故,工地不屬道路,發(fā)生的事故不屬交通事故,據(jù)此認為該事故不屬交強險賠償范圍。法院認為,交強險制度作為一種強制性保險,其設立的目的是以該強制性責任保險保障受害人能及時從保險公司得到經(jīng)濟賠償為目的。雖然從狹義方面理解,“機動車通行”時發(fā)生的事故,通常指機動車在行駛狀態(tài)中發(fā)生的事故,但被保險車輛作為特種車,現(xiàn)實生活中,更多的事故發(fā)生于作業(yè)過程中。針對這起案件,法院認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并未專門說明該條例不適用于特種車輛在作業(yè)過程中發(fā)生的損害賠償,因此該類車輛在工作場所作業(yè)時發(fā)生的事故,雖然不屬交通事故,但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應當比照適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由保險人在交強險的賠償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事故發(fā)生責任在于被保險人即原告陳師傅,而陳師傅實際支付給受害人劉某各項費用40余萬元,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標準,故被告應按雙方合同約定在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和死亡傷殘賠償金賠償限額內向原告支付理賠款。依照規(guī)定,萊山區(qū)人民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陳師傅支付保險理賠款120000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付清。交強險賠償只是一個基本的保障,車友可以補充購買商業(yè)車險,獲得更高水平保險保障。汽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tǒng)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根據(jù)保監(jiān)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標準限額條例,交強險賠償范圍如下:一、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責任的賠償限額
  • 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人民幣
  • 2、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0元人民幣
  •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人民幣
二、機動車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 1、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元人民幣
  • 2、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人民幣
  • 3、財產損失賠償限額:100元人民幣
當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的損失和被保險人的所有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等部分情況是不在交強險的賠償和墊付范圍內。投了保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在限額內予以賠償。如果是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損失,保險公司可以依法不予賠償。駕駛人醉酒駕駛、未取得駕駛資格就開車上路、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這幾種情況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可以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公司如果墊付搶救費用,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2024-12-02 17:53:05
實事資訊 酒后駕車釀成慘劇 仍需交強險理賠
摘要:區(qū)法院民一庭在某保險公司郴州分公司開庭審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在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因顏某死亡產生的死亡賠償金、喪葬費共計110 000元。2012年10月21日,被告袁某駕駛湘LE1941號小型轎車以103KM/h的車速沿郴州大道由桂陽往郴州方向行駛,與正在道路上進行清掃作業(yè)的清掃工人顏某相撞,造成顏某當場死亡。事故發(fā)生后交警部門認定,被告袁某系醉酒駕車,對此次事故負全部責任。事后,袁某家屬為求諒解與原告達成賠償協(xié)議,自愿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277 000元,其中110 000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先行墊付。隨后,原告到被告保險公司要求依法理賠時,該公司工作人員口頭以“袁某系醉酒駕駛”為由拒絕理賠。原告遂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本案中,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保險公司應當首先對受害人顏某的家屬進行賠償,在賠償后可以依法向醉酒駕駛的袁某予以追償。這樣既懲罰了違法者,又使受害人得到及時救濟,對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諧具有積極意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駕駛人在無駕駛資格,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后駕駛,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情形下導致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同時法院也支持保險公司在賠償范圍內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規(guī)定,在行業(yè)內引起了廣泛的討論。此規(guī)定是否會縱容醉酒駕駛行為?首先,從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來看,交強險賠償醉酒駕駛的規(guī)定不存在縱容醉酒駕駛行為的情形。在闡述這一觀點前,我們應先明確什么是對醉酒駕駛行為的“處罰”。我國現(xiàn)行法律對醉酒駕駛行為的“處罰”,主要是指公法范圍內的處罰,它不受受害人自身意志所限,即只要構成違法要件及達到法定的社會危害程度,不論受害人是否予以追究,加害人都應該受到相應程度的處罰。這種“處罰”主要指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因此,簡單的將民事責任中的賠償義務,劃分在“處罰”的范疇內是錯誤的。由此可知,作為私法領域內的《司法解釋》,其有關交強險賠償醉酒駕駛的規(guī)定,并沒有降低醉酒駕駛人的處罰力度,更不存在縱容醉酒駕駛行為的情形。其次,從設立交強險的本意來看,交強險賠償醉酒駕駛的規(guī)定,并沒有違反該險種設立的初衷。設立交強險的目的,在于能夠讓在交通事故中遭受到損害的“第三者”能夠及時得到賠償,尤其是人身傷害中的賠償,以此避免因加害人個人賠付能力、財產狀況、信譽程度、參保范圍等客觀因素,導致受害人自身無法及時得到最基本的醫(yī)療救助,并最終導致更深一層的家庭悲劇甚至社會危機。醉酒駕駛行為中的受害人本身并不存在放任的過錯,他與普通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并沒有任何區(qū)別,也理應享受交強險帶來的最基本的醫(yī)療救助權益的保障。如果硬性區(qū)分加害人的過錯種類,而使受害人的基本權益受到傷害,才是真正違背了交強險設立的初衷。第三,從法律經(jīng)濟學的角度分析,交強險賠償醉酒駕駛的規(guī)定,符合法律在社會管理中的基本原則。法律作為一種社會管理規(guī)范,它不僅是一部規(guī)范不特定群體的一種行為準則,同時還兼具著鼓勵創(chuàng)新、價值導向與社會管理的功效。以侵權法的演變?yōu)槔?,最早的民事侵權行為,僅規(guī)定了過錯責任,即行為人有過錯才承擔相應賠償義務。其立法本意在于每個理性個體在盡到預期注意義務的前提下,自負其責的生活與工作,才會營造出一個最為行之有效的社會運行模式。但隨著社會的不斷演變與發(fā)展,各類社會風險常常超出理性個體的預期之外,難以確定的過錯與無過錯的侵權行為層出不窮。正是為了適應時代的發(fā)展,適時增加無過錯侵權責任的承擔,將更有利于社會的管理。同樣,對于交強險賠償范圍的適當擴充,也是為了迎合時代發(fā)展的需要,進一步發(fā)揮法律對于社會管理的功效。
2024-12-02 17:53:05
實事資訊 客戶酒駕釀禍 保險公司被判強險理賠
摘要:駛人飲酒后發(fā)生意外事故,保險公司賠不賠?近日,一家保險公司雖在合同中約定這種情況下不負保險責任,但因未盡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被判在交強險責任額內對原告損失予以賠付。2013年1月13日,劉某酒后駕駛自家轎車超速行駛與王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致使王某當場死亡。事發(fā)后,交管部門認定劉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由于劉某駕駛的轎車于2012年9月15日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受害人王某家屬遂將肇事司機劉某與某保險公司共同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承擔人身及財產損害賠償。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該保險公司認為酒后駕駛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且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中約定:駕駛人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發(fā)生意外事故時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但該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jù)證實就這一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法院認為,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且在發(fā)生爭議時保險人對此負有舉證責任。法院最終判決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額內對原告損失予以賠付。自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醉酒駕駛、無證駕駛、吸毒后駕駛以及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即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起,酒駕會否因此助長便成為大家爭論的一個話題。這樣的擔心當然有其道理,但應該明確,交強險既沒有為‘壞蛋’們該負的民事賠償責任埋單,也絲毫不會減輕他們該受的刑事處罰,因而不存在‘助紂為虐’的隱憂。專家的意思很明了,交強險為酒駕、毒駕埋單,其目的只是為了使弱者權益能夠得到切實保障,這種保障與法律對酒駕、毒駕的處罰并不矛盾。換言之,法律不會因交強險為酒駕、毒駕埋單而減輕對其相應處罰,交強險為酒駕、毒駕埋單與其應擔負的民事賠償責任、該受的刑事處罰,是兩條平行線,一條線是保障弱者權益,另一條線是依法懲處肇事者。兩者關系界定清晰,并非互為因果。依據(jù)常識邏輯,酒駕、毒駕等惡劣行為能否得到有效遏制,與對其是否能夠依法嚴懲直接相關。法律的震懾力是遏制酒駕、毒駕的一把利劍,反之,即便交強險不為酒駕、毒駕事故埋單,酒駕、毒駕也難以得到有效遏制。也就是說,酒駕、毒駕等惡劣行為會不會助長,關鍵取決于法律對這些惡行的懲處,而非交強險是否為酒駕、毒駕事故埋單。其實,公眾的上述擔心只有在以下情況發(fā)生時才會成為現(xiàn)實:如果交強險為酒駕、毒駕埋單后,酒駕、毒駕的民事賠償責任和該受的刑事處罰,因此被減免,那才會助長酒駕、毒駕等惡劣行為。因此,避免公眾擔心成為現(xiàn)實,不是弱化交強險對弱者權益的保障,而是強化法律對酒駕、毒駕等惡劣行為的懲處。這才是相關制度設計的核心所在。還有一部分人質疑:如果保險公司為包括酒駕、毒駕在內的惡劣行為埋單,那遵紀守法的車主豈不是吃了虧?保險原理就是全社會對風險的分攤與互助,交強險秉承這一原則且更加突出對無辜受害者——第三方的關照。所有駕駛者、行人都是道路交通的參與者,也都可能成為交通事故的受害方。從這個意義上說,廣大車主是在為包括親人朋友在內的所有道路交通參與者投保。
 
2024-12-02 17:53:05
實事資訊 濟南公交未貼交強險標志 司機稱影響視線
摘要: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guī)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機動車輛必須繳納并且張貼“交強險”標志。近日,濟南不少市民向記者反映,濟南的公交車幾乎都沒有張貼“交強險”標志,他們質疑公交公司是否交了“交強險”。按照規(guī)定,“交強險”標志應當粘貼在車輛擋風玻璃的右上角,但是濟南的公交車擋風玻璃上一般只有一個公交公司的宣傳語、一個笑臉標志以及車輛編號,大多數(shù)車輛都沒有年檢標志和“交強險”標志等。公交車到底交沒交交強險?這讓市民很納悶,如果交了為什么不張貼交強險標志?如果沒交那么車輛是否能上路?沒交的話省下的錢都干什么了?為什么交警從不處罰?而一位私家車主也提出了自己的疑問,他表示,自己以前由于沒按要求張貼“交強險”標志,就被交警處罰過,但是公交車一直也沒有張貼過“交強險”標志,為什么就不會被處罰,他認為很不公平。一位工作人員透露,他們已經(jīng)給所有的公交車都購買了“交強險”,有著齊全的手續(xù)和單據(jù)。但是,濟南的公交車上面張貼了公交公司的標語,如果再貼上“交強險”標志,會影響司機看后視鏡的視線。但是記者觀察到,很多公交車雖然沒有公交公司宣傳語,也沒有張貼“交強險”標志。對于不張貼“交強險”標志違反了相關規(guī)定,公交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確時,工作人員并沒有給出明確的答復,只是表示繳納了“交強險”。正常情況下,如果不按規(guī)定張貼“交強險”標志,將被扣1分罰款50元。公交車沒有特權,也是機動車,也應該按照法律來。根據(jù)《交強險條例》的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guī)定投保“交強險”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權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guī)定投保,并處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如果不按照規(guī)定張貼“交強險”的,將被扣1分罰款50元。機動車交強險保單必須用計算機打印出單,而摩托車和拖拉機可使用手寫保單,但保單簽發(fā)后7個工作日必須錄入計算機。交強險標志也分為便攜式和內置型兩類,具有擋風玻璃的投保車輛應使用內置型保單,像摩托車之類沒有擋風玻璃的就要攜帶便攜式保單。內置型標志為橢圓形,長88毫米、寬75毫米,正面為藍色。標志中間的年份,表示機動車保險的到期年份,而周圍12個數(shù)字代表12個月份,保險公司將在保險到期的月份上打孔,通過在年份和月份上打孔,提醒投保人保險到期的時間。如果交強險的標志丟失,怎樣補辦?特別提醒車主注意,若交強險標志丟失,必須隨車攜帶保險單,否則交警檢查時將予以扣車。已生效的交強險單證或交強險標志丟了或者發(fā)生損壞時,交強險單證或交強險標志所有人應向保險公司申請補辦。保險公司在收到補辦申請及報失認定證明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被保險人申請的審核,并補發(fā)相應的交強險單證或交強險標志。持投保人有效證件和保單到買保險的地方就能補辦。
 
2024-12-02 17:53:05
實事資訊 跌出車外被軋死 按交強險獲賠
摘要:事故發(fā)生時從機動車上跌出車外被側翻的車輛壓于車下致死的,是否屬第三者責任險里的“第三者”?2013年5月1日,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區(qū)人民法院一起特殊的交通肇事案件判決生效,認定在交通事故發(fā)生這一特定時間從車上跌到車外的李某屬與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第三者”,故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予以賠償。2012年10月5日,肖某駕駛自己的車輛駕從吉州區(qū)開往吉安縣指陽方向,駛室內乘坐受害人李某,在途經(jīng)指陽鄉(xiāng)至該鄉(xiāng)石坑村加150M路段時,肖某為避讓對面行駛而來的自行車采取往右打方向避讓措施,致車右前輪駛出路外,李某打開駕駛室右車門從車門縫處探頭看車右前輪情況,在看的過程中跌出車外后被側翻的車輛壓于車下致當場死亡。后交警部門認定肖某負事故全責。在交警部門主持下,肖某賠償了受害人李某各項損失486000元,賠償后,肖某經(jīng)向保險公司理賠未果,遂訴至法院。法院認為, 第三者責任險是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在判斷因保險車輛發(fā)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究竟是屬于“第三者”還是“車上人員”時,應以受害者在交通事故發(fā)生這一特定的時間是否處于保險車輛之上為依據(jù),在車上即為“車上人員”,在車下即為“第三者”。該案中,交通事故發(fā)生前,受害人李某在駕駛室,但交通事故發(fā)生時,受害人并不是在車上,而是因保險車輛側翻將受害人壓于車下致其當場死亡,因此,受害人已從車上人員轉化為第三者。故保險公司應按交強險賠償肖某110000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是我國首個由國家法律規(guī)定實行的強制保險制度?!稒C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規(guī)定: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shù)膹娭菩载熑伪kU。實行交強險制度是通過國家法規(guī)強制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購買相應的責任保險,以提高三責險的投保面,在最大程度上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時和基本的保障。交強險負有更多的社會管理職能。建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不僅有利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的經(jīng)濟保障和醫(yī)療救治,而且有助于減輕交通事故肇事方的經(jīng)濟負擔。而商業(yè)三責險則屬于商業(yè)保險,保險公司經(jīng)營該險種的目的便是盈利,這與交強險“不盈不虧”的經(jīng)營理念顯然相去甚遠(交強險并非不盈不虧,多數(shù)網(wǎng)民和機動車車主認為交強險的費率過高,屬于暴利行業(yè))。此外,交強險還具有一般責任保險所沒有的強制性。只要是在中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都應當投保交強險,未投保的機動車不得上路行駛。這種強制性不僅體現(xiàn)在強制投保上,也體現(xiàn)在強制承保上,具有經(jīng)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資格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承保,也不能隨意解除合同。而商業(yè)三責險則屬于民事合同,機動車主或者是管理人擁有是否選擇購買的權利,保險公司也享有拒絕承保的權利。在機動車交通事故中,只有“第三者”才為“交強險”的保護對象。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關于“交強險”中的“第三者”為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然而在司法實踐中,紛繁復雜的交通事故形式使得確認“第三者”并不像法律條文規(guī)定的那樣簡單和容易。盡管“第三者”是一個變化的身份,但能夠轉化的范圍也應只限于本車人員,而不應包括被保險人,因為被保險人是機動車的控制者,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負有完全的防范和注意義務,對自身職業(yè)的危險性具有充分的預見性,其地位與乘客、行人相比也處于“優(yōu)勢”,此外,被保險人往往都是車輛運營利益的獲得者,故若將駕駛人員歸入“交強險”賠償范圍,與立法目的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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