駛人飲酒后發(fā)生意外事故,保險公司賠不賠?近日,一家保險公司雖在合同中約定這種情況下不負保險責任,但因未盡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被判在交強險責任額內對原告損失予以賠付。
2013年1月13日,劉某酒后駕駛自家轎車超速行駛與王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相撞,致使王某當場死亡。事發(fā)后,交管部門認定劉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王某承擔事故次要責任。由于劉某駕駛的轎車于2012年9月15日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受害人王某家屬遂將肇事司機劉某與某保險公司共同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承擔人身及財產損害賠償。
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該保險公司認為酒后駕駛是法律明令禁止的行為,且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中約定:駕駛人飲酒或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麻醉藥品的,發(fā)生意外事故時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但該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實就這一免責條款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義務。
法院認為,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且在發(fā)生爭議時保險人對此負有舉證責任。法院最終判決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額內對原告損失予以賠付。
自2012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guī)定醉酒駕駛、無證駕駛、吸毒后駕駛以及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等行為,造成他人人身損害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即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起,酒駕會否因此助長便成為大家爭論的一個話題。
這樣的擔心當然有其道理,但應該明確,交強險既沒有為‘壞蛋’們該負的民事賠償責任埋單,也絲毫不會減輕他們該受的刑事處罰,因而不存在‘助紂為虐’的隱憂。
專家的意思很明了,交強險為酒駕、毒駕埋單,其目的只是為了使弱者權益能夠得到切實保障,這種保障與法律對酒駕、毒駕的處罰并不矛盾。換言之,法律不會因交強險為酒駕、毒駕埋單而減輕對其相應處罰,交強險為酒駕、毒駕埋單與其應擔負的民事賠償責任、該受的刑事處罰,是兩條平行線,一條線是保障弱者權益,另一條線是依法懲處肇事者。兩者關系界定清晰,并非互為因果。
依據常識邏輯,酒駕、毒駕等惡劣行為能否得到有效遏制,與對其是否能夠依法嚴懲直接相關。法律的震懾力是遏制酒駕、毒駕的一把利劍,反之,即便交強險不為酒駕、毒駕事故埋單,酒駕、毒駕也難以得到有效遏制。也就是說,酒駕、毒駕等惡劣行為會不會助長,關鍵取決于法律對這些惡行的懲處,而非交強險是否為酒駕、毒駕事故埋單。
其實,公眾的上述擔心只有在以下情況發(fā)生時才會成為現實:如果交強險為酒駕、毒駕埋單后,酒駕、毒駕的民事賠償責任和該受的刑事處罰,因此被減免,那才會助長酒駕、毒駕等惡劣行為。因此,避免公眾擔心成為現實,不是弱化交強險對弱者權益的保障,而是強化法律對酒駕、毒駕等惡劣行為的懲處。這才是相關制度設計的核心所在。
還有一部分人質疑:如果保險公司為包括酒駕、毒駕在內的惡劣行為埋單,那遵紀守法的車主豈不是吃了虧?保險原理就是全社會對風險的分攤與互助,交強險秉承這一原則且更加突出對無辜受害者——第三方的關照。所有駕駛者、行人都是道路交通的參與者,也都可能成為交通事故的受害方。從這個意義上說,廣大車主是在為包括親人朋友在內的所有道路交通參與者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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