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生活節(jié)奏加快,生活壓力加重,猝死發(fā)病率呈現逐年增高的趨勢,特別是在年輕人中,猝死、過勞死已經成為了多發(fā)性疾病,而關于猝死能否獲得保險賠償也引起了社會的極大關注。
所謂猝死,是指平時貌似健康的人,因潛在的自然疾病突然發(fā)作或惡化,而發(fā)生的急驟死亡。猝死的誘因很多:包括疾病、精神因素、過度疲勞、暴飲暴食、輕微外力、感染、過熱過冷、睡眠、疫苗、藥物、運動、醫(yī)源性因素等。其保險賠償要看具體的保險合同的相關約定。
在意外傷害保險中,目前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條款均對“意外傷害”有釋義,大多解釋為: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根據猝死的相關醫(yī)學材料的解釋,猝死是指因潛在的自然疾病突然發(fā)作、惡化所造成的急速死亡,因此猝死不屬于意外保險合同約定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意外事件,所以目前多數保險公司不承擔猝死的意外保險責任。
猝死是否賠償的關鍵點有二:一是保險條款約定;二是是否找到猝死誘因。如保險條款對猝死有約定,按照保險條款相關約定執(zhí)行。關于猝死誘因,如確定為外來因素的,意外保險可以賠付。參照保險中意外的定義,不難看出上述誘因有的是外來的因素,如外界溫度、疫苗、藥物、醫(yī)源性等,結合保險的近因原則或參與度,可以得出不能僅憑猝死一個診斷得出是否屬于意外傷害,應追查其猝死的誘因,這主要靠病理診斷、尸體解剖及流行病學調查。
猝死的重大疾病保險賠償,根據猝死的后果分兩種情況:死亡的和健在的。死亡的:有病理明確的具體死因的,可以比照是否符合保險條款中的重大疾病定義,符合的予以賠償。如沒有進行病理或尸體解剖,進行推定的,根據《保險法》和相關保險條款的有關規(guī)定,受益人在索賠時原則上應承擔保險事故性質、原因和損失程度的證明責任。對于健在的,即猝死后搶救過來的,應根據相關誘發(fā)疾病及恢復狀況,參照是否符合重大疾病定義,是否達到重大疾病的標準,考慮是否賠償。
猝死由于病因復雜、爭議多、保險金額大,經常訴至法院,而舉證責任的分配直接關系到訴訟的勝負。另外,由于解剖尸體的決定權在家屬,相應的舉證責任大;而保險公司負有理賠查勘義務,此方面的舉證責任大。另外,根據具體的案情,法官可以決定尸體解剖是否為必須證據。
問:猝死究竟屬于哪種保險的理賠范圍?
答:一般來講,死亡有兩種:一種是意外死亡,另一種是疾病死亡。猝死是疾病死亡,屬于壽險,一般保險的年金保險和重疾保險都包括壽險的身故責任,所以會獲得賠付;另外,如果猝死的客戶生前買過定期壽險和疾病死亡,也能獲得賠付。
問:為什么一般的意外險不賠?
答:意外傷害保險是指投保人繳納一定數額的保險費,保險人承諾于被保險人在遭遇特定范圍內的災害事故致身體受到傷害,而造成殘廢或死亡時給付保險金的行為或合同。
這里的身體是指被保險人的自然軀體,不包括假肢、假牙、假眼等人工安置的非天然部分。
這里所指的造成被保險人意外傷害的災害事故應具備外來的、突發(fā)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四大要素。
所謂外來的,指傷害原因為被保險人自身之外的因素作用所致。如機械性的碰撞、摔砸、打壓以及咬傷、燙傷、燒傷、凍傷、電擊、光輻射等因素所致的物理性損傷及酸、堿、煤氣毒劑等因素所引致的化學性損傷。這些外來的因素需致人體外表或內在留有損害跡象。
所謂突發(fā)的,是指人體受到猛烈而突然的侵襲所形成的傷害。傷害的原因與結果之間具有直接瞬間的關系。如交通事故中的撞車、天空墜落物體的砸壓等引起的傷害、死亡則是突發(fā)的,瞬間完成的。長期在某種環(huán)境條件下工作造成身體的傷害不屬于意外傷害,如長期在惡劣環(huán)境下工作造成的職業(yè)病與突發(fā)偶然形成身體的傷害是有區(qū)別的,前者不屬于傷害保險的范圍。
所謂非本意的,是指非當事人所能預見,非本人意愿的不可抗力事故所致的傷害,對于傷害的結果是意外,而原因非意外的傷害不能認定為意外傷害。
所謂非疾病的,是指損害的造成不是由被保人身體本身的因素或疾病引起的。如骨質疏松導致的病理性骨折或肝炎病毒引起的爆發(fā)性肝炎,均為疾病所致的傷害。
以上四要素對構成意外傷害缺一不可,對認定傷害保險事故時必須同時滿足要求。
通過上述的意外險定義及解釋,我們不難發(fā)現猝死雖然屬于突發(fā)的,非本意的,但由于不是外來的,更不是非疾病導致的,所以不符合意外險定義。
問:您能介紹以下國外猝死與保險相關的內容嗎?
答:現代保險原本就是源于西方社會,相應來說國外的,尤其是西方社會的保險密度與保險深度的數字都非常高。不管是壽險還是意外險的保障程度,都做得非常好,而且人們的保險觀念、保險知識也相當普及,所以相對來說,猝死引發(fā)的保險糾紛比較少。
社會呼吁完善意外險合同明確猝死保險責任
猝死能否獲得意外險理賠一直是保險糾紛的焦點,而官司的結局多以保險公司敗訴收場。近日,保險行業(yè)嘗試通過完善意外險合同并明確猝死的保險責任來化解此類理賠糾紛。
記者獲悉,深圳保監(jiān)局近期明文要求保險公司完善意外險條款,將猝死是否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寫入合同內,如承保猝死風險的,應將猝死列入保險責任,并在理賠申請材料中明示猝死的證明材料;不承保猝死風險的,應在除外責任條款中明示。該保監(jiān)局表示,以此來切實解決長期以來因“猝死是否屬于意外險保險責任”引起的條款糾紛。
據了解,猝死引發(fā)的意外險理賠糾紛案件屢屢被曝光,但因各方對猝死是意外還是疾病意見不一,往往會對簿公堂。就保險角度而言,意外事故指外來的、非本意的、突然的、非疾病的事件,依據醫(yī)學解釋猝死為潛在疾病引發(fā)的死亡,具有自然性與非暴力性,屬于非意外事件死亡。因此,保險公司在潛意識中認定意外險對猝死拒賠。然而,關于猝死引發(fā)的意外險理賠糾紛,各法院判決結果不一,有時與當事雙方的舉證是否有力關系極大,多數案件判保險公司擔負賠付責任。
對于此次深圳地區(qū)要求保險公司在意外險條款中明示猝死是否為保險責任的提法,也有保險公司人士認為,一旦將猝死列為保險責任,那么將增加保險公司的賠付率,勢必要迫使保險公司提高費率;同時,對猝死進行賠付,也將致使保險意義上的猝死與醫(yī)學上的猝死產生矛盾。一位保險專家分析,保險公司下一步很可能將“猝死不屬于保險責任”明確寫入保險條款,并在銷售過程中加大宣傳力度,以避免引起糾紛。
記者采訪了解到,問題的關鍵在于司法鑒定、法醫(yī)、法院與保險行業(yè)對猝死是由意外或疾病引發(fā)有統(tǒng)一的認定。中央財經大學教授郝演蘇(微博)就曾指出,這需要監(jiān)管部門請相關的司法機關對猝死做出一個權威的鑒定,鑒定猝死是否屬于意外,或者是醫(yī)學上對猝死做一個權威的認證,什么情況下發(fā)生的猝死是屬于意外,什么情況下的猝死不屬于意外,這樣就可以確定保險公司意外險該不該賠。
“如果沒有統(tǒng)一權威的認定,即使保險公司將猝死列為意外險的除外責任,當法院認為猝死的近因是意外事故時,保險公司還是無法推卸理賠的責任。”一位律師如是解釋。
相信隨著保險制度的不斷完善,會對猝死進行更細致的評判和劃分。而就目前來說,猝死由于病因復雜、爭議多、保險金額大,經常訴至法院。從一般客戶角度來說,無論是否擔心存在猝死的風險,都應該為自己購買一份健康險或者人壽保險,以備意外之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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