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自2012年年初起在某收購站從事搬運工作,期間,該收購站為包括高某在內的11名工人在某保險公司購買了一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B型),保險金額為40000元/人,未指定受益人。
2013年1月25日,高某等數(shù)名工人依該收購站負責人指示,在汽車修理廠門口搬運廢舊金屬時,高某突然后仰倒地,經搶救無效死亡。事發(fā)當日,公安局對事發(fā)現(xiàn)場人員龔某、吳某、李某進行調查。龔某、吳某均稱當時沒有什么東西砸到他,他突然倒下。宣城某醫(yī)院急診病歷記載是患者突然后仰倒地。事故發(fā)生當日,投保人吳某即撥打保險公司報險電話進行了報險。
2013年3月19日,高某之子向保險公司理賠,同日,保險公司以被保險人死亡不屬于保險范圍為由,向高某之子出具《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拒絕理賠。被投保人高某尸體已于2013年1月28日火化。2013年4月9日,高某之子訴至法院,請求某保險公司立即給付其保險金40000元。
那么,究竟突然倒地死亡,是否屬于意外傷害保險理賠范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fā)生的除外。
本案中,高某死亡是否外來的、非疾病的原因所致,因其系突然后仰倒地死亡,是先死亡后摔倒,還是先摔倒后死亡,無證據(jù)證明。雙方當事人均認為只有進行尸檢才能查明具體死亡原因,但高某尸體已經火化,而投保人在事故當日即向保險公司報險,被告未要求對死者的尸體進行尸檢,那么證明其所主張的被保險人非意外傷害致死的理由無法得到證實,被告保險公司應對不能舉證證明高某的死因是由于潛在疾病所致而承擔不利后果。
因此,高某的死亡符合保險合同關于意外傷害死亡的約定,被告應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4萬元。由此可見,了解意外傷害險理賠范圍是十分有必要的。
接下來,開心保小編就帶您了解意外傷害險理賠意外傷害險理賠范圍是怎樣的。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賠償范圍:一、死亡給付。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死亡時,保險人給付死亡保險金。二、殘廢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造成殘廢時,保險人給付殘廢保險金。三、醫(yī)療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支出醫(yī)療費時,保險人給付醫(yī)療保險金。意外傷害醫(yī)療保險一般不單獨承保,而是作為意外傷害死亡殘廢的附加險承保。四、停工給付。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暫時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工作時,保險人給付停工保險金
人身意外傷害險不賠的情形: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或傷殘;二、被保險人醉酒斗毆自殺故意自傷故意犯罪或拒捕;三、被保險人服用吸食注射毒品濫用政府管制藥品或由于受酒精毒品管制藥品的影響而發(fā)生的意外;四、被保險人未遵醫(yī)囑私自使用藥物但按使用說明的規(guī)定使用非處方藥不在此限;五、被保險人酒后駕駛無有效駕駛執(zhí)照駕駛或者駕駛無有效行駛證的機動交通工具;六、被保險人違反承運人關于安全乘坐的規(guī)定;七、被保險人扒車跳車;八、被保險人駕駛超載機動車因車輛超載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傷害;九、被保險人處于車輛輪船飛機中專門用于放置物品的部分所遭受的傷害;十、被保險人從事各種車輛表演車輛競賽或訓練等高風險運動和活動;十一、被保險人在診療過程中因醫(yī)療事故而導致的傷害;十二、被保險人因藥物過敏食物中毒中暑導致的傷害;十三、被保險人流產分娩含剖腹產或由前述情形導致的并發(fā)癥;十四、被保險人患艾滋病AIDS 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陽性期間;十五、被保險人精神類疾病患病期間;十六、細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及寄生蟲感染但因意外傷害所致的傷口發(fā)生感染者不在此限;十七 被保險人因疾病身故或殘疾;十八 因意外事故自然災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蹤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十九 戰(zhàn)爭軍事行動暴亂恐怖活動或武裝叛亂;二十 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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