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開始實施,根據(jù)《條例》明確規(guī)定,從事交強險業(yè)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唯一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也就是說,從2007年7月1日起,機動車車船稅將統(tǒng)一由經(jīng)營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代收代繳。中國人保、中國平安等24家經(jīng)營交強險業(yè)務的保險公司將成為機動車車船稅的唯一扣繳義務人,負責代收代繳車船稅。
新購置的機動車,購置當年的應納稅款從購買交強險日期的當月起至該年度終了按月計算。保險公司委托保險中介機構銷售交強險的,應加強對中介機構的培訓并要求中介機構在銷售交強險時代收車船稅。中介機構應當在交強險保單簽發(fā)后5個工作日內(nèi),向保險公司結報稅款,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
車船稅屬于地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管理。為了方便繳稅及節(jié)約時間等成本,依據(jù)規(guī)定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yè)務的保險機構為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在銷售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代收代繳車船稅,并及時向國庫解繳稅款。也就是說,車船稅每年應隨交強險一并繳納,并由承保車險的保險公司代收代繳。
保監(jiān)會負責人稱,除拖拉機、軍隊和武警專用車輛、警用車輛等條例規(guī)定免稅的車輛以外,若納稅人無法提供地方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或減免稅證明,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時,應按照保險機構所在地的車船稅稅額標準繳納車船稅。
對于已向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了當年度機動車輛車船稅的納稅人,在到保險機構購買該車輛的“交強險”時,不需再次繳納車船稅。但納稅人在購買“交強險”時,應向保險機構提供已完稅車輛的完稅憑證。
對于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不需要投保“交強險”,但又屬于車船稅征稅范圍的機動車輛,納稅人應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自覺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
據(jù)悉,《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已于2007年1月1日開始實施,條例規(guī)定了從事“交強險”業(yè)務的保險機構為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負責代收代繳車船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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