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大誠信原則就是誠實、守信,誠信是保險的生命線。從中國保險業(yè)經(jīng)營的現(xiàn)狀來看,眾多現(xiàn)實讓人覺得保險誠信不容樂觀,如被保險人不如實告知或騙賠,保險人在經(jīng)營與理賠方面的不誠信等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中國保險業(yè)健康發(fā)展
最大誠信原則就是誠實、守信,誠信是保險的生命線。從中國保險業(yè)經(jīng)營的現(xiàn)狀來看,眾多現(xiàn)實讓人覺得保險誠信不容樂觀,如被保險人不如實告知或騙賠,保險人在經(jīng)營與理賠方面的不誠信等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中國保險業(yè)健康發(fā)展。本文擬從最大誠信原則的概念和保險法將其規(guī)定為基本原則的原因、內容、在保險法中的體現(xiàn)、誠信缺失現(xiàn)象及立法思考等方面進行一些探討。
最大誠信原則作為現(xiàn)代保險法的四大基本原則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險。在早期的海上保險中,投保人 投保時作為保險標的的船舶或者貨物經(jīng)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實情況如何,在當時的條件下,只能依賴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險人根據(jù)投保人的告知決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險風險、確定保險費率。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告知的真實性對保險人來說有重大的影響,誠信原則對保險合同當事人的要求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體,即要遵守最大誠信原則。
堅持最大誠信原則的原因
堅持最大誠信原則是為了確保保險合同的順利履行;維護保險雙方當事人的維護保險雙方當事人的利益利益利益利益。 保險經(jīng)營的特殊性要求投保人的最大誠信;保險合同的附合性要求保險人的最大誠信; 保險本身所具有的不確定性(射幸性)決定的。
最大誠信原則的實行
為了使最大誠信原則得以貫徹和實行,保險合同及有關法律對投保人與被保險人規(guī)定了告知與保證的義務;對保險人有棄權和禁止反言的規(guī)定。
1、告知
告知是指在訂立保險合同過程中,投保人對已知和應知的與保險標的及其風險程度有關的實質性重要事項如實向保險人所做的口頭或書面陳述。由于保險標的種類繁多,告知的內容各有不同,范圍極其廣泛,在保險業(yè)發(fā)展過程中產生了兩種告知方式:
(1)無限告知。要求投保人將已知和應知的所有情況盡量告知保險人,不得保留。
?。?)詢問告知,即有限告知,指如實填報保險單證上的有關項目與補充回答相結合。
2、保證
保證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在保險期限內的特定事項作為或不作為向保險人所做的擔保或承諾。保證分為明示保證和默示保證。
(1)明示保證
是以書面形式載明于保險合同中,以“被保險人義務”條款表達的一類保證事項。
(2)默示保證
是指雖未以條款形式列明,但是按照行業(yè)或國際慣例、有關法規(guī)以及社會公認的準則,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該作為或不作為的事項。
3、棄權與禁止反言
棄權是指合同一方出于某種目的以明示或默示表示放棄其在保險合同可以主張的某種權利;禁止反言是指放棄權利的一方日后不得再向對方重新主張這種權利。
最大誠信原則與誠信原則的異同
誠信原則作為民法的基本原則,與保險法中的最大誠信原則在保險市場功能上有共同之處,如均可以降低交易費用、促成合作。
但是,最大誠信原則作為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也與民法誠信原則有著很大的不同。
其一,最大誠信原則作為保險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保險主要制度之中;而誠信原則雖稱為“帝王原則”,但其適用上有諸多限制。
其二,最大誠信原則不僅為法律原則,而且衍生出了一系列可操作性極強的行為規(guī)則。
誠信原則則內容不確定。就某個具體民事行為而言,誠信原則要求當事人的行為界限并不明確。民法中的誠信原則并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獨立規(guī)則,它只能在具體的合同履行行為中附生,只能在對合同進行解釋時發(fā)揮作用。
其三,最大誠信原則較之于誠信原則,對于誠信的要求更高。
誠信原則要求市場主體在交易中不得對對方進行欺詐,但它并不反對利用信息優(yōu)勢去合理賺取利益。在市場主體追求個人利益時,誠信原則只要求他們在追求個人最大利益的同時,也兼顧他人利益,而不能損人利己。與此不同,最大誠信原則要求保險市場的主體彼此坦誠相待,如果愛己一般愛人。人們在從事保險交易時,不僅僅要彼此無欺,更需向對方“亮出自己的底牌”,充分展示個人所私下掌握的信息,以彼此公平、合理的態(tài)度相互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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