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8日零時,陳某駕駛一輛在紹興人保財險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包括車損險、三者險、司乘險、不計免賠險)的轎車與另一輛車發(fā)生碰撞,交警認定陳某負全責。車主索賠后,因事故認定書記載陳某存在棄車逃離現(xiàn)場的情形,紹興人保財險拒賠商業(yè)險。今年1月10日,車主向法院起訴,要求紹興人保財險賠償三者車損、本車損、陳某醫(yī)療費等共計13.2萬元。
接到法院傳票后,紹興人保財險積極應訴,第一時間向法院申請調取交警案卷、院前急救記錄等相關材料。庭審過程中,又根據(jù)急救記錄記載的“駕駛人滿口酒味,懷疑醉酒”及辦案交警記載的“司機涉嫌酒后肇事逃逸,在醫(yī)院與護士發(fā)生爭執(zhí),拔針頭后逃逸”的事實,提出“陳某存在酒駕及逃逸的情形,商業(yè)險依約予以拒賠”的抗辯意見。法院審理后認為,原告駕駛員在已有酒駕嫌疑的情況下,擅自離開醫(yī)院,已經存在為了逃避酒精檢測的可能性,況且其不肯透露真實姓名,客觀上妨礙了被告提出舉證抗辯的可能,故按舉證妨礙規(guī)則,應推定由原告承擔相應的不利后果。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紹興人保財險不承擔商業(yè)險賠償款13.2萬元。
第三者責任險(簡稱三責險)是指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第三者責任險責任免除
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的對第三者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
(一) 地震、戰(zhàn)爭、軍事沖突、恐怖活動、暴亂、扣押、罰沒、政府征用;
(二) 競賽、測試,在營業(yè)性維修場所修理、養(yǎng)護期間;
(三) 利用保險車輛從事違法活動;第三者責任險 第三者責任險
(四) 駕駛人員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保險車輛;
(五) 保險車輛肇事逃逸;
(六) 駕駛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無駕駛證或駕駛車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相符;
2、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屬于無有效駕駛證的情況下駕車;
3、使用各種專用機械車、特種車的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操作證;駕駛營業(yè)性客車的駕駛人員無國家有關部門核發(fā)的有效資格證書。
(七) 非被保險人允許的駕駛人員使用保險車輛;
(八) 保險車輛不具備有效行駛證件;
(九) 保險車輛拖帶未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車輛(含掛車)或被未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其他車輛拖帶。
一般來說,駕駛員酒后開車和肇事逃逸,都不在汽車保險的賠償范圍之內,并都列為責任免除條款,因此,無論購買了何種汽車保險,一旦喝酒和逃逸均不能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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