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安心無憂意外傷害險的保險類別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年滿16周歲即可投保,每年續(xù)保,最高續(xù)保年齡為69周歲。
泰康安心無憂意外傷害險的保險責任
基本部分
(1)意外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因該次意外傷害直接導致被保險人在該意外傷害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身故,我們將按保險金額向意外身故保險金受益人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合同終止。
如果在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前,我們已依本合同向被保險人給付過意外殘疾保險金或意外燒傷保險金,則在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時,需扣除已給付的意外殘疾保險金和意外燒傷保險金。
(2)意外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因該次意外傷害直接導致被保險人在該意外傷害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發(fā)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見附表1)所列殘疾項目之一,我們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向被保險人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則按事故發(fā)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意外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附表1所列兩項或兩項以上殘疾項目的,我們給付各項意外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肢時,僅按較嚴重項目給付一項意外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導致同一肢殘疾,而殘疾項目所屬等級不同時,以較嚴重項目的意外殘疾保險金給付為準:若后次殘疾項目所屬等級較嚴重,則需扣除已給付的意外殘疾保險金;若前次殘疾項目所屬等級較嚴重,則不再給付后次的意外殘疾保險金。
(3)意外燒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因該次意外傷害直接導致被保險人在該意外傷害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內發(fā)生本合同所附“意外事故燒傷保險金給付表” (見附表2)所列部位III度燒傷,我們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保險金額向被保險人給付意外燒傷保險金。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則按事故發(fā)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燒傷鑒定,并據此給付意外燒傷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附表2所列兩項部位燒傷時,我們給付兩項意外燒傷保險金之和。
被保險人因不同意外傷害導致同一部位燒傷,且燒傷面積不同時,以較大面積的意外燒傷保險金給付為準:若后次燒傷面積較大,則需扣除已給付的意外燒傷保險金;若前次燒傷面積較大,則不再給付后次的意外燒傷保險金。
我們按本合同約定累計給付的各項保險金數額之和以保險金額為限。如果累計給付的各項保險金數額之和達到保險金額,本合同終止。
可選部分
(4)特定意外事故多倍給付
若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水上或陸地公共交通工具(見7.3)時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導致其身故、殘疾或燒傷的,我們將在按基本部分的約定給付相應的保險金后,再按已給付保險金數額的1倍給付。
若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搭乘民用或商用航班時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而導致其身故、殘疾或燒傷的,我們將在按基本部分的約定給付相應的保險金后,再按已給付保險金數額的2倍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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