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建委昨天發(fā)布消息,宣布從即日起,寧波公積金貸款年限由目前的20年調整為30年。
寧波公積金貸款年限延長后,市民通過公積金貸款購房,貸款額度可增加。按照公積金貸款額度計算公式,可貸額度=繳存基數(shù)×40%×12個月×貸款期限。以一名職工公積金繳存基數(shù)5000元為例,原先最長貸款年限為20年,即只能貸48萬元;貸款期調整至30年后,該職工可貸到72萬元,較原先增長50%。
目前,本市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為80萬元。寧波公積金貸款年限調整前,月繳存基數(shù)達到8334元者,方可貸足80萬元;而調整后,月繳存基數(shù)達到5556元,就能貸足80萬元。如此一來,市民就可以不貸或少貸商業(yè)性住房貸款,從而減少購房貸款利息支出、減輕購房負擔。
另一方面,寧波公積金貸款年限延長,也可讓借款人的月供壓力減輕———按照公積金管理部門的測算,借款人每月還款額可較原先減少20%以上。
假設一市民公積金貸款總額為80萬元,以目前公積金5年期以上貸款利率4.5%計算,20年期、等額本息還款,月供為5061.2元;而貸款期限調整為30年后,月供減至4053.48元,每個月能少還貸1000余元。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寧波公積金貸款年限延長后,利息支出會相應增加———上述例子中,利息總額要由41.5萬元,升至65.9萬元。
此外,按照規(guī)定,組合貸款商業(yè)部分貸款期限必須與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相一致。在此次寧波公積金貸款年限調整前,因為商業(yè)貸款和公積金貸款最長期限不一致———前者為30年、后者為20年,借款人在申請購房組合貸款時,只能選擇20年的商業(yè)貸款,由此導致還款壓力加大。公積金貸款年限經(jīng)此次調整后,這一問題就不復存在了。
同樣由于公積金貸款與商業(yè)貸款最長期限相差10年的緣故,目前部分市民無法辦理購房貸款“商轉公”業(yè)務。公積金貸款最長期限調整后,購房貸款“商轉公”的障礙也將消除。
公積金新政一個核心其實就是一個字:“限”——限貸款次數(shù)(不能二次貸款)、限貸款門檻(戶籍非戶籍需分別連續(xù)繳存和累計繳存多少個月)、限貸款額度(全市每月10億元)。貸款如此設限,相信大家的第一反應就是公積金沒錢了。那么,廣州的公積金到底有多少錢?這些錢又用到了什么地方?似乎并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稄V州市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市公積金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正常支付的前提下,可以購買國債或者委托金融機構進行保值、增值運營”。那么,到底有多少錢被拿去作了“保值增值運營”?又作了怎樣的“保值增值運營”?或者還有沒有用作其他用途?這些是很容易讓人產生一些聯(lián)想的。這一條同時規(guī)定“公積金用于保值、增值運營的比例,由市住房公積金領導機構決定”——公眾顯然沒有決定權,但知情權總該有的吧!
寧波公積金貸款年限又設限?此外,增值的收益又如何處理?國家2002年修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作了規(guī)定:“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在前幾天本市舉辦的一場論壇上,這最后一條引起了較大爭議,我也覺得有問題:廉租房是政府的一項帶有公益性的項目,理應由政府出資去建,而公積金的產權屬于廣大市民,怎么可以將他們的錢產生的收益去建廉租房呢?除非征得了他們的同意。但這屬于國家政策層面的問題,我們無權置喙,但我們卻有權知道廣州拿了多少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去用作了“建設城市廉租房的補充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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