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新的社保繳納規(guī)定正式實施。新的社會保險繳納規(guī)定對“5項社會保險費實行統(tǒng)一征收”、“入職30天內單位須申繳社保”等方面均有詳細規(guī)定。此外,對于未按規(guī)定申報且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社保行政部門可直接做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并通知相關金融機構予以劃撥。
很多市民都不太清楚入職后多久單位要為自己繳納社會保險。新的社會保險繳納規(guī)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員工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繳社會保險費。此外,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在規(guī)定期限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繳費申報,繳費明細以及變動情況應當經員工本人簽字。
針對一些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的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用人單位不得要求職工承擔滯納金。
單位到底有沒有為自己繳社保?繳納了多少社保?對很多勞動者來說,這些都是個問號。根據新的社會保險繳納規(guī)定,用人單位需要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職工本人,并每年向本單位的職工代表大會通報或在本單位住所顯著位置公布全年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接受職工監(jiān)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至少每年一次向社會公布社會保險費征收情況,接受社會監(jiān)督。
據了解,在2011年7月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也明確規(guī)定,“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jiān)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每年市社保部門對于參保企業(yè)都有檢查記錄,包括當年參保企業(yè)的申報繳費信息、當年補繳歷年信息等,讓參保人了解如何根據個人收入情況對賬,提供維權依據。以前很多單位為了縮減用人成本,只為員工繳納三險,三險是過去要求繳納的最基本的社會保險,包括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和失業(yè)保險。此次《規(guī)定》特別明確了‘五項社會保險費實行統(tǒng)一征收’,這樣就避免了用人單位少繳漏繳社保項目。
目前用人單位如果欠繳社保的,社保部門一般不會直接通過賬戶扣費,而是先責令其限期補繳社會保險費。針對一些勞動關系不明確的用人單位,會通過調查或勞動仲裁的方式來確定勞動關系,然后責令用人單位補繳。對于違期不繳的企業(yè),人社部門會采取相關措施進行查處。
在《規(guī)定》中,對于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也出臺了明確的措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申請后,應及時做出劃撥社會保險費決定,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予以劃撥。用人單位社保賬戶余額不足時,可以用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如用人單位經責令仍未補繳的,社保經辦機構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發(fā)布的《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guī)定》11月1日起正式實施。規(guī)定要求,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申辦社會保險登記并申報繳納社會保險費。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guī)定明確,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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