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險法》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法在進一步明確保險活動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同時,著重加強了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利益的保護。新保險法實施讓被保險人利益更完善,新保險法實施購買保險有哪些注意事項?
新《保險法》在保留了舊《保險法》關于投保人保險利益的認定規(guī)定額同時,又在第三十一條中又增加人身保險中投保人對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可以認為具有保險利益的規(guī)定,還在第三十九條對用人單位如何指定受益人范圍進行了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為其單位中的勞動者購買人身保險時,只能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為受益人。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只能在勞動者及其近親屬的范圍內指定受益人,并且要經勞動者本人同意。這一規(guī)定是防止用人單位利用其強勢地位迫使勞動者同意其指定非勞動者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從而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果不作出這樣的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指定被保險人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人,那么被保險人受到損害時,由于受益人與勞動者不是近親屬關系,即使受益人得到保險金,但很難保證這些保險金會及時補償勞動者本人所遭受的損害,這樣就會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同時,還容易誘發(f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非近親屬的受益人非法串通,共同損害勞動者的合法利益,致使勞動者受到損害時但得不到實際性賠償?shù)氖虑榘l(fā)生。這樣的規(guī)定既與國際上的保險立法接軌,同時也順應了我國保險業(yè)發(fā)展的現(xiàn)實需求。
新保險法新增不可抗辯規(guī)則新保險法增加了不可抗辯規(guī)則,規(guī)定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同時,為防止保險公司濫用合同解除權,規(guī)定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新保險法實施,市民不僅可以在投保壽險產品時受益,投保車險等財險產品也一樣可以享受到新保險法帶來的“實惠”。對于廣大車主來說,新保險法針對車險理賠難的現(xiàn)狀規(guī)定了車險理賠時限,而且明確了車輛轉讓后依然可以獲賠等問題。
一般來說,一旦駕車出險想理賠,車主都首先要交事故認定書、維修清單、車主資料等各種材料,而且往往因為資料不全而要多次補交材料。雖然不少保險公司也開始承諾小額損失快速理賠,但在實際執(zhí)行過程中,理賠難依然是困擾廣大車主的一個難題。
新保險法實施后 如何買好保險?消費者在知曉自身權益的同時,還應當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投保指引:仔細閱讀條款。以往,消費者在投保環(huán)節(jié)常常不能看到正式保險條款。新《保險法》實施后,投保單附格式條款已經成為強制性規(guī)定。消費者應當充分行使該權利:仔細閱讀所附的保險條款,尤其是保險合同成立與生效、保險利益、責任免除等內容,并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對合同內容進行說明。
保全指引:及時通知變更。為了更好維護被保險人的權益,新《保險法》規(guī)定財產保險合同保險標的轉讓后,保險標的的受讓人承繼被保險人的權利和義務,保險合同繼續(xù)有效。但是,除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另有約定的其他財產保險合同以外,被保險人或者受讓人應當及時通知保險公司。
索賠指引:關注理賠時限。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在按照保險合同申請理賠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為確保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及時獲得保險賠付,新《保險法》進一步明確了保險公司的理賠程序和時限---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公司認為單證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補充提供。除合同另有約定的外,保險公司收到索賠單證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30日內作出核定。對于不屬于保險責任的拒賠,保險公司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內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發(fā)出通知書,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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