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張某檢修自駕車時不慎被自己的車子撞傷,負責理賠的保險公司工作人員稱“這不屬于交強險賠償的范圍”。由于張某購買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交強險),他一張狀紙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保險金。
2012年11月10日,張某駕車由廣德往宣城方向行駛,當車行至滬渝高速宣廣段上行線263km處時,車輛發(fā)生故障,張某下車檢修,在檢修過程中,由于段氣剎自動復位,車輛向下滑行,先碰撞張某,后又碰撞到高速護欄上,造成張某受傷。張某受傷后住院治療,其傷情后被評定為十級傷殘。交警部門認定本起事故屬意外事故,張某無責任。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這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有明確規(guī)定。
可以看到,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主要是針對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保險,對屬于本車的人員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并不負賠付責任。這是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理賠范圍。
在判斷是否屬于車上人員時,不可機械地理解。不能認為曾經坐過此車的人受到損害時就屬于車上人員所受的損害。一般認為,車上人員所受損害,是指在發(fā)生損害時受害人是否正在車上。比如車輛與其它車輛相撞車上人員受害或死亡,這便屬于車上人員受損害。
法官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依法進行釋明:張某雖然是該車輛駕駛員,但事發(fā)時,張某離開車輛,此時張某相對車輛應是第三者。因肇事車輛投保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協(xié)議,某保險公司賠償張某殘疾賠償金等經濟損失12000元。
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1條的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因給第三者造成損害的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除合同另有約定外,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被告也需要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費用,如本案中提到的律師費等費用。
小貼士:相對于商業(yè)三者險20多條免責條款,交強險的免責為“受害人故意行為造成損失”、“被保險人自身財產損失”、“相關仲裁及訴訟費用”和事故造成的某些間接損失,保障范圍要大許多。而且,無論事故中被保險車輛有沒有責任,交強險在責任限額范圍內都予以賠償,并且沒有免賠額和免賠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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