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國500強企業(yè)、中國服務業(yè)100強企業(yè),目前擁有陽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陽光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專業(yè)子公司。
陽光人壽保險成立于2007年12月,是主要經營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等一切人身險業(yè)務的全國性專業(yè)壽險公司,注冊資本金91.71億元人民幣。陽光人壽成立以來發(fā)展勢頭良好,公司價值不斷提升,目前已有30家二級機構開業(yè)運營,三四級分支機構600余家,以專業(yè)服務為廣大客戶提供人身、養(yǎng)老、醫(yī)療、健康、意外等保險保障。
產品特點:身故殘疾,雙重保障,適用于各大中小型企業(yè)客戶投保,保險期限靈活,可根據需求選擇。
陽光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投保范圍
1、凡十六周歲以上(含十六周歲)六十五周歲以下(含六十五周歲),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工作的團體在職人員,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作為投保人為本單位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單位投保時,其投保人數不應低于五人,而且本單位符合投保條件的人員必須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2、被保險人的配偶和子女,凡年齡在六十五周歲以下(含六十五周歲),身體健康者,經本公司同意,可作為連帶被保險人,由投保人統(tǒng)一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陽光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由投保人與本公司約定并在保險單或批注單上載明,最長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約定終止時止。
陽光人壽團體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如下保險責任:
1、意外身故給付
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并因本次意外傷害直接導致被保險人在該意外傷害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 日內身故,本公司按意外身故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2、意外傷殘給付
保險人在該意外傷害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 日內發(fā)生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或“Ⅲ度燒燙傷與給付比例表”所列傷殘項目之一,本公司按表中所列給付比例乘以意外傷殘保險金額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如自意外傷害事故發(fā)生之日起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則按事故發(fā)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傷殘鑒定,并據此給付意外傷殘保險金。
在本特別條款有效期內,對同一被保險人累積給付的意外傷殘給付金額最高以保險單或合同批注上所載的意外傷殘保險金額為限。在意外身故給付保險責任終止的同時,本特別條款的保險責任也即終止。
團體補充工傷意外傷害保險
產品特點:為各大中小型企業(yè)員工帶了全面的綜合性的工傷保障。
投保范圍
凡十六周歲以上(含十六周歲)六十五周歲以下(含六十五周歲),已按規(guī)定參加當地工傷保險,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工作的團體在職人員,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凡已按規(guī)定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并按期足額交納工傷保險費的機關、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社會團體可作為投保人為本單位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險。
單位投保時,其投保人數不應低于五人,而且本單位符合投保條件的人員必須百分之七十五以上投保。
保險期間
本合同的保險期間由投保人與本公司約定并在保險單或批注單上載明,最長為一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至約定終止時止。
保險責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內,本公司承擔以下保險責任的基本責任部分,并根據投保人的選擇承擔可選責任部分的保險責任。
基本責任:工傷意外殘疾保險金。
可選責任:工傷意外身故保險金;工傷意外醫(yī)療保險金;工傷意外住院津貼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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