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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该种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以下三者的较大者: 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⑵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见第三十一条)⑶您已支付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 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40%;第四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60%;第五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80%;第六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0%。 若被保险人自上一次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 365 日内(含第 365 日),确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不承担本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不再对“重大疾病及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除外对应表”中与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该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属于同组的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承担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若重大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在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的首次确诊日期之前,则对于存在“重大疾病及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除外对应表”对应关系的重大疾病及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保险公司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之和以该次重大疾病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若保险公司已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则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向中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该种中症疾病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已针对该重大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该重大疾病确诊日时中症疾病保险金与轻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未达到 5 次,届时: (1)自最近一次给付的重大疾病的确诊日起满 90 日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与“重大疾病及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除外对应表”中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该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不属于同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该种中症疾病的“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自最近一次给付的重大疾病的确诊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中症疾病的“中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轻症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种轻症疾病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为重大疾病,且保险公司已针对该重大疾病给付了重大疾病保险金,若该重大疾病确诊日时轻症疾病保险金与中症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未达到 5 次,届时: (1)自最近一次给付的重大疾病的确诊日起满 90 日后,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与“重大疾病及中症疾病和轻症疾病除外对应表”中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所对应的该种或多种重大疾病不属于同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该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自最近一次给付的重大疾病的确诊日起 90 日内(含第 90 日),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不承担且不再承担此种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本合同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
豁免保险费 | -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保险公司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初次确诊发生本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不包括被保险人初次确诊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本合同继续有效,且本合同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如您未选择本合同“可选责任(三)‘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及“可选责 任(四)‘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在对于本合同基本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的累计给付次数已达到 6 次时,本合同终止。如您选择本合同“可选责任(三)‘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或“可选责任(四)‘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在对于本合同基本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的累计给付次数已达到 6 次时,除“可选责任(三) ‘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或“可选责任(四)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外的其他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下列三者中的较大者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⑵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本合同的现金价值;⑶您已支付的本合同累计的保险费 本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对于同时符合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公司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不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 - | 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前(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除按前款约定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60%向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后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本合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另一项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或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其确诊本合同所定义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关爱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 -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初次确诊为“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自首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满 365 日后,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重度” 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经专科医生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向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一次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之日起满 365 日后,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重度” 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经专科医生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40%向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二次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第二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之日起满 365 日后,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重度”在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经专科医生进行治疗的,保险公司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30%向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第三次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绑定身故) | - | 若被保险人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针对该疾病保险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满 365 天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再次确诊为同种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理赔时必须提供相关病历记录证明被保险人自该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确诊首次患有后,病情曾经好转且不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的定义。若初次确诊发生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为“严重脑中风后遗症”,则再次确诊“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须由颅脑显影或影像学检查证实与初次确诊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相比为新一次的中风,并符合本合同定义的“严重脑中风后遗症”的条件。 若被保险人经医院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以外的重大疾病,对于本合同基本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公司的累计给付次数已达到 6 次,且针对其中最后一次初次确诊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已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则被保险人自该重大疾病初次确诊之日起满 180 天后,经医院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定义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合同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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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保險(xiǎn)產(chǎn)品與不同的保險(xiǎn)公司要求不同,建議您出險(xiǎn)后第一時(shí)間撥打開(kāi)心??头娫?huà)4009-789-789,或點(diǎn)擊“在線(xiàn)客服”進(jìn)行報(bào)案或查詢(xún),開(kāi)心保保險(xiǎn)工作人員會(huì)協(xié)助您聯(lián)系保險(xiǎn)公司了解提交方式。
材料不清楚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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