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現(xiàn)在買車票時車站一般都會讓乘客附買一張一元或者兩元的乘客意外傷害險保險單。但這一兩元的保險單究竟是自愿購買還是強制規(guī)定?乘客在遇到意外的時候,究竟能否獲得有效的理賠?近日一起保險捆綁銷售事件,引起了大家對于乘客意外傷害險的廣泛關注。
近日,張先生反應,8月17日,他在淄博客運中心東城客運站買票,12元的車票,售票員卻收了13元,多出來的1元是乘客意外傷害保險。張先生抱怨:“剛開始我還以為這個保險必須買,后來才知道不要也可以,客運站沒告知也沒提醒,這不是強售保險嗎?”并且張先生說,拿到的保險單上沒有他的姓名和證件號。
糊里糊涂“被保險”
17日,張先生從淄博返程,就從淄博客運中心東城客運站購買車票,當時售票員說車票是13元,可是張先生拿到的車票上寫的是12元。
張先生說:“多出來的1元是保險費用,剛開始我還以為必須買,當時也就沒有提出異議。”張先生說,他以前買票的時候并未收到過這樣的保險單。
據(jù)張先生介紹,后來他才知道,車票本身已包含強制性保險,這種保險是保險公司搭售的商業(yè)保險,消費者可以選擇買,也可以拒絕。“當時售票員也沒跟我說,現(xiàn)場也沒有任何提醒,我并不知道可以拒絕購買。”張先生說。
無獨有偶,浙江嘉興的馬女士也向記者反映,日前她在市客運中心售票窗口購買車票時,售票員遞給她的除了車票還有乘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單。久未出門的馬女士以為現(xiàn)在乘車都要買保險了,但在等車時一熟人告訴她保險可以不買。馬女士認為,既然乘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可買可不買,售票員就應事先告知她。
記者從客運中心了解到,乘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確實由乘客自愿購買,每份保險費1元,1名乘客可購買數(shù)份保險也可1份不買,汽車客票中也已包含有座位險。另據(jù)記者了解,我國現(xiàn)行保險中有的屬國家強制險,消費者必須購買,而有的屬自愿保險,消費者可自由選擇。市消協(xié)工作人員提醒有關部門對自愿購買的保險最好事先告知消費者,而消費者也應多了解相關知識。
既然車票本身都已經(jīng)含有保險費,那車站何必在讓乘客多買一張一兩塊錢的保險單呢。而且這保險單自身漏洞多導致索賠難 ,這和“空白保單、保險陷阱”有什么區(qū)別呢?
消保委認定侵權(quán)
記者就客運站不作提醒就將保險賣給市民的情況咨詢了淄博市消保委工作人員,消保委認為車站的做法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quán)。
據(jù)淄博市消保委韓主任介紹,作為乘客,在買票時沒有義務聲明不要車站搭售的保險,車站售票人員則有義務告知乘客與車站無關的保險收費,車站在未告知消費者又未作任何提醒的情況下就將保險出售,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第八條規(guī)定:“消費者享有知悉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quán)利。”
韓主任提醒說,作為車站以后在出售保險時必須進行明示,盡到提醒義務;作為顧客,應該明確自己的權(quán)利和義務,不要保險時可以直接拒絕購買。
保險單是一張廢紙?
張先生對保險單的實際作用也提出了質(zhì)疑:“既沒有投保人姓名也沒有投保人證件號,萬一出事故,保險公司會承擔嗎?”記者看到保險單上并沒有標明顧客姓名和證件號。
東城客運站值班站長說,這是為了保護消費者隱私,才不在保單上顯示這些信息的,在電腦里這些信息可以查到。但張先生對該站長的說法很不理解:“我并沒有向他們出示任何證件,他們咋能查到我的姓名和證件號?”
據(jù)中國人壽保險工作人員介紹,2009年中國保監(jiān)會向各保險公司、保監(jiān)局下發(fā)了《關于停止以撕票方式經(jīng)營短期意外傷害保險的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從2009年3月1日起,禁止無記載投保。不登記的做法屬于違規(guī)操作。
客運站已停售保險
東城客運站值班站長說,車站出售的保險,顧客是可以自由選擇的,而且售票員會咨詢顧客是否需要保險。“當然,買票人較多時,售票員也有可能顧不上詢問。”對于張先生提出的為何車站不設立提醒牌告知顧客自愿購買保險一事,值班站長說,目前客運站正在進行施工,設立提醒牌較為困難。
而23日,記者再次到客運中心東城客運站時,客運站已經(jīng)停售保險。一名買票的乘客說:“之前賣票時還一塊賣保險,現(xiàn)在不知道為什么不賣了。”
值班站長說,最近一段時間反映保險問題的顧客較多,目前客運站已停售保險,如果車站將來出售保險,會設立“投保自愿”的標志。
事實上,關于這種車票保險,因為不是實名制的,所以乘客在買票時應該先向保險公司打電話確認姓名、身份證號和保險單系統(tǒng)編號。只有這樣了,才能進行索賠。如果什么信息都沒有確認的話,像那些沒購買保險的乘客發(fā)生意外,事后補一張這樣的保單也能得到賠償,那么保險公司也就虧大了。
乘客意外傷害險保險單為一張名片大小的普通紙張,極為簡單。但是正規(guī)的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保險人名稱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等內(nèi)容。但這份保險憑證只填寫了保險金額索賠手續(xù)等,連最基本的投保人名稱與受益人名稱、購買該保險憑證的具體時間等項內(nèi)容均未體現(xiàn)。
而且《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三十六條也明確規(guī)定:“客運經(jīng)營者、危險貨物運輸經(jīng)營者應當分別為旅客或者危險貨物投保承運人責任險。”這就是人們常說的乘座險和貨物險,保險費已經(jīng)包含在車票之中,乘客只要購買了車票,在行程途中就自動成為被保險人。
目前,乘客交通意外險的管理和實施,都缺乏有效的監(jiān)管措施,導致一些地方出現(xiàn)了捆綁銷售的問題。而乘客在出現(xiàn)意外時,能否順利要求賠償也成了大家討論的焦點。由此看來,乘客交通意外險還存在很多現(xiàn)實問題需要著手解決,而提高民主的維權(quán)意識,也可能從側(cè)面對保險實施進行監(jiān)督和規(guī)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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