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細(x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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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金 | 参考条款 |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且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附表一:重大疾病列表”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①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60%;
②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③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且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附表一:重大疾病列表”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①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②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③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的现金价值。
本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对被保险人不再承担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与“可选责任1.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责任,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自被保险人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降低为零。
2、本公司给付第一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一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附表一:重大疾病列表”所列的除第一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3、本公司给付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于第二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满365日后,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附表一:重大疾病列表”所列的除前两次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30%给付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第三次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中症疾病保险金 | 参考条款 |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且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附表二:中症疾病列表”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90%给付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且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附表二:中症疾病列表”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2、本公司给付第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附表二:中症疾病列表”所列的除第一次中症疾病以外的其他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60%给付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第二次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轻症疾病保险金 | 参考条款 | 1、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且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附表三:轻症疾病列表”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5%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且在年满6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附表三:轻症疾病列表”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2、本公司给付第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附表三:轻症疾病列表”所列的除第一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3、本公司给付第二次轻症疾病保险金后,若被保险人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附表三:轻症疾病列表”所列的除前两次轻症疾病以外的其他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第三次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100%基本保额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且在年满3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附表四:特定疾病列表”所列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除按照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0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自被保险人年满30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起,本公司不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保险责任。 |
豁免保险费 | 余期未交保费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附表一:重大疾病列表”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附表二:中症疾病列表”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或“附表三:轻症疾病列表”所列的轻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将豁免本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附表一:重大疾病列表”所列的重大疾病、“附表二:中症疾病列表”所列的中症疾病或“附表三:轻症疾病列表”所列的轻症疾病之日以后的剩余各期保险费。被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交纳,同时本合同继续有效。
上述豁免的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
(1)被保险人确诊重大疾病、中症疾病或轻症疾病之日之前所欠交的保险费和利息;
(2)宽限期内应交未交的保险费;
(3)保险单上载明的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如有)。 |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 可选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方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1)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不含当日)之前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两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现金价值。
(2)若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含当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本公司按以下三项中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①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100%;
②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累计已交保险费;
③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之日的现金价值。
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仅给付一项。 |
“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 可选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的重大疾病为本合同“附表一:重大疾病列表”所列的“恶性肿瘤——重度”(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公司根据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约定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首次“恶性肿瘤——重度”确诊之日起365日以后,被保险人因“恶性肿瘤——重度”在医院接受本合同约定的治疗行为的,本公司对实际实施的治疗,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40%给付一次“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
每一保险单年度内,本合同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并与上一次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相隔不少于365日;保险期间内,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三次为限。当累计给付的“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达到三次时,本合同“恶性肿瘤——重度”医疗津贴保险金责任终止。 |
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 可选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发生的三次重大疾病均为本合同“附表一:重大疾病列表”所列的除“附表五: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列表”所列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之外的其他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公司根据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约定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第三次重大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以后,被保险人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附表五: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列表”所列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附表五: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列表”所列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本公司根据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约定已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自该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确诊之日起365日以后,被保险人再次确诊发生该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12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
如果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同时确诊初次发生本合同“附表五:特定心脑血管疾病列表”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特定心脑血管疾病,本公司仅按一种特定心脑血管疾病给付特定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